贷款人提前收回借款且主张支付未实际产生分期手续费,能否获得法院支持?

发布日期:2024-02-27 05:14    点击次数:92


  因借款人违约,贷款人提前收回借款且主张未实际产生的分期手续费,能否获得法院支持?近日,五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信用卡纠纷案,依法判决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已实际产生的手续费,但驳回贷款人要求支付未实际产生的分期手续费的诉请。

  2019年9月,曾某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用于日常消费,后双方签订了信用卡分期业务协议,约定曾某在银行处办理信用卡分期业务,借款金额为15万元,分期期限为60期,一期为一月,手续费收取方式为分期扣收,每期应还手续费375元。协议签订后,银行依约将15万元借款发放至曾某的银行账户内,截至2021年1月份曾某共向银行支付了16期的本金及手续费合计48682.93元,从2021年2月份起曾某便未再履行还款义务。欠款经多次催收无果,银行将曾某诉至法院。

 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,银行所主张的手续费,系曾某能享受银行分期服务而需支出的费用,分期服务费用应计算已实际产生而仍未支付的部分,现银行诉请曾某一次性支付截至2022年1月份拖欠的本息,属于贷款人提前收回借款,因没有享受完整分期服务,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,对未发生的分期手续费,曾某无需支付,故银行主张曾某应向其支付未实际产生的手续费12000元,法院不予支持。最终判决曾某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已实际产生的手续费,但驳回银行要求曾某支付未实际产生的手续费的诉请。

  法官说法:

  本案中,因持卡人违约致合同提前到期,发卡人主张持卡人支付实际产生但未支付的手续费,有事实基础,符合约定,该部分手续费应当支付。因发卡人提前收回借款,持卡人并未享受到完整的分期服务,发卡人主张未实际发生的分期手续费,虽有合同根据,但无事实基础,如果支持了发卡人的该请求,将导致权利义务失衡,明显有违公平合理原则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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